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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王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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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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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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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许志刚 曹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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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许志刚、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许志刚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1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许志刚负担131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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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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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许志刚 曹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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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许志刚、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起诉称:2016年7月28日,许志刚驾驶浙A53G83号小型客车途经杭州市S02省道西溪医院口附近时,与邱晓亮驾驶的浙A640P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许志刚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晓亮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浙A640PS号小型轿车经定损后维修金额为185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理赔款18500元后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许志刚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1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曹阳对上述被告许志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第四审判庭(余杭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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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3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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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80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许志刚 曹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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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号许志刚、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追加被告通知书、裁定书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特此通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许志刚、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营业部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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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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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91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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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917号王有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有根(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6****701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有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2268.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148元,由被告王有根负担8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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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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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91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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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917号王有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王有根(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6****701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王有根支付原告赔偿款42268.3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2月23日为591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9日14:20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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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4
    6

    (2019)浙0702民初3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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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02民初343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柏发贤 施竹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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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发贤、施竹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柏发贤、施竹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0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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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7

    (2019)浙0702民初3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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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02民初343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柏发贤 施竹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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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发贤、施竹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柏发贤、施竹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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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8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况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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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120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陈惠娟 被告- 况云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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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12097号况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惠娟与被告况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1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况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惠娟损失4284.8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GP801Z号轿车的交强险理赔款及第三者商业险理赔款共计152381.99元支付给原告陈惠娟。三、驳回原告陈惠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原告陈惠娟负担130元,由被告况云波负担3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879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3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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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9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况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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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120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陈惠娟 被告- 况云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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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12097号况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惠娟与被告况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况云波赔偿各项损失173206.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况云波赔偿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旦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立仁、陈新文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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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10

    (2016)浙0784民初27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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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4民初274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周正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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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正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正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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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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