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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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332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0 | 详情 |
2 | (2021)粤0307执13103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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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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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382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昕禧妇产医院 艾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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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53382号之一 深圳昕禧妇产医院、艾芊: 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昕禧妇产医院、艾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5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昕禧妇产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4月1日,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深圳昕禧妇产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艾芊对被告深圳昕禧妇产医院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7.2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037.2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37.2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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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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