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45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共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350份,退回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从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3月28日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0份,金额合计19228503.69元,税额合计576855.08元(虚开发票明细后附)。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无法找到你单位及你单位相关人员,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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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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