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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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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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恢14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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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31 |
2 |
李代军,胡应术,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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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民初7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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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2 |
3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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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民初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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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4 |
4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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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11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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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31 |
5 |
李隆安,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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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5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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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02 |
6 |
李隆安,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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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5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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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02 |
7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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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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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30 |
8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昌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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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17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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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31 |
9 |
吴东林,蒋春梅,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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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4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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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31 |
10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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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3执40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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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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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923民初150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伦、蔡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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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伦 蔡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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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150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伦、蔡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伦、蔡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二、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卓筒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镇五星西街清香苑的房产(大英房权证蓬系字第16055号,大国用2006第2963号)所进行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杨伦、蔡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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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9)川0923民初629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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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6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增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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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629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增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875‰计算,逾期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秦增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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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3 |
(2019)川0923民初635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宏琼、李隆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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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6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宏琼 李隆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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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635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宏琼、李隆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宏琼、李隆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25‰计算,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唐宏琼、李隆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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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4 |
(2019)川0923民初1386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景友、谢双群、蔡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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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1386号 | -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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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1386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景友、谢双群、蔡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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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5 |
(2019)川0923民初628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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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增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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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628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秦增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35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8.7125‰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秦增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秦增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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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6 |
(2018)川092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平、蒋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主张租房租金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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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23执恢1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建平 蒋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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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2018)川092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9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我院对郑建平、蒋术芳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五星南街忆乡苑1号楼4-4-2号房屋【权证号:大英房权证蓬民字第11152号、大国用(2005)第0185号】进行了公开拍卖。2019年6月29日买受人以416262.4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无法联系上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说明以上情况。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主张租房租金。逾期未来视为放弃主张租房租金,并将由你方承担所有不利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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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7 |
(2019)川09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安全、廖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向询价复函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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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执3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安全 廖慧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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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2019)川09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安全、廖慧英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川092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对龙安全、廖慧英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盛大街盛大商城B栋2单元6楼2号住房一套【权证号:大国用(2009)第4658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200900948号】进行查封。本院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经询价值为557583元。因本院无法联系上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复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复函自送达之日起,有5天异议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照《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进行拍卖处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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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7 |
8 |
(2019)川0923民初1214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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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1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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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1214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397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柒佰元整)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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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9 |
(2019)川0923民初632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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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6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增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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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632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增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9489.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其中逾期利息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38元,由被告秦增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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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10 |
(2019)川0923民初631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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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6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增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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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3民初631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增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秦增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25日利息为81160.76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20元,由被告秦增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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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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