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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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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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锐普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厦门布斯创意工坊有限公司 詹俊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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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443号詹俊才、厦门布斯创意工坊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明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俊才、深圳市锐普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布斯创意工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4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71848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1848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4月5日起算,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货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三就第1、2、4项诉讼请求,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任然电话:0755-848214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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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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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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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4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普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厦门布斯创意工坊有限公司 广东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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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443号詹俊才、厦门布斯创意工坊有限公司:原告广东明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俊才、深圳市锐普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布斯创意工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4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71848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1848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4月5日起算,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货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三就第1、2、4项诉讼请求,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任然电话:0755-848214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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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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