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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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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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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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高月香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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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高月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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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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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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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9-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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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2民初394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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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初3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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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量子技术应用产业园项目一期A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8983620.9元并自《量子技术应用产业园项目一期A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18983620.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168.95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57168.95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50.85元;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171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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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2 |
(2019)冀02民初394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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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初39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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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量子技术应用产业园项目一期A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8983620.9元并自《量子技术应用产业园项目一期A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18983620.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168.95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57168.95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450.85元;中硅联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171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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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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