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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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字[2018]第A-367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18年6月20日,浙江台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高鸿宇到本局大洋中队要求对其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925号的乒羽游泳综合馆进行处理,以便下一步补办房产证。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底至2017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92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幢一层,外墙为砖混结构,顶部为钢架结构,(依据临海市方圆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提供的测绘报告书)共计建筑面积7892.72平方米,目前已投入使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8年7月28日出具《临海市项目(补办)审查表》同意按补办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17年12月20日审核同意浙江台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划平面图,该幢房屋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925号,建设规模为一幢一层钢混结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7892.72平方米。2、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临海市项目(补办)审查表》及浙江台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规划部门对该幢房屋已进行规划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3、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进行建设的起止时间及建设规模。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已取得合法的土地权属事实。5、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的房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018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8]第A-35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台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上述房屋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对当事人所建房屋进行了规划认定,认为该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玖佰伍拾肆元整(¥17995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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