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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冶物资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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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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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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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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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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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郑州商道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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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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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盛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沈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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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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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盛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沈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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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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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盛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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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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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杨友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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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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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商道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耿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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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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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林 被告- 廖春惠 张学勇 李治昊 龚君怡 廖江闽 沈小铭 刘锦华 李思凡 杨友根 廖桂芳 王松林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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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8
    2 (2016)赣0502民初4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商道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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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双峰县人民法院 G07 2016-12-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诉被告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廖桂芳、李思凡、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恵、杨友根、张学勇、龚君怡、李治昊、王松林、刘锦华、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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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502民初6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被告-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廖春惠 杨友根 张学勇 龚君怡 李治昊 李思凡 刘锦华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廖江闽 沈小铭 廖桂芳 王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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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廖桂芳、李思凡、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恵、杨友根、张学勇、龚君怡、李治昊、王松林、刘锦华、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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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2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诉被告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廖桂芳、李思凡、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恵、杨友根、张学勇、龚君怡、李治昊、王松林、刘锦华、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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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502民初6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被告-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廖春惠 杨友根 张学勇 龚君怡 李治昊 李思凡 刘锦华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廖江闽 沈小铭 廖桂芳 王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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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廖桂芳、李思凡、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恵、杨友根、张学勇、龚君怡、李治昊、王松林、刘锦华、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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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3

    原告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沈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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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502民初1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沈林峰 新余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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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沈林峰: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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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6
    4

    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诉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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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5民终5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被上诉人- 廖春惠 等 当事人-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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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5民终5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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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0
    5

    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诉被上诉人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被告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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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5民终5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被上诉人- 廖春惠 张学勇 李治昊 龚君怡 廖江闽 沈小铭 刘锦华 李思凡 杨友根 廖桂芳 王松林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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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上诉人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原审被告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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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8
    6

    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林诉被上诉人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被告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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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5民终5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林 被上诉人- 廖春惠 张学勇 李治昊 龚君怡 廖江闽 沈小铭 刘锦华 李思凡 杨友根 廖桂芳 王松林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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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林与被上诉人廖春惠、张学勇、李治昊、龚君怡、廖江闽、沈小铭、刘锦华、李思凡、杨友根、廖桂芳、王松林、原审被告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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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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