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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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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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506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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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3-25 |
2 |
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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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32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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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2019-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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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3237号原告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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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323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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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晓富(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235X):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晓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并赔付自2018年7月7日起至款项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苏州马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晓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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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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