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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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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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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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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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7948号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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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794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泽 被告- 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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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7948号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泽诉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703房(不动产权证号:23425号)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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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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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7947号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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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794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泽 被告- 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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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7947号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泽诉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李泽诉请:1、判决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704房(不动产权证号:23436号)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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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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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372号原告谢宇峰与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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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37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宇峰 被告- 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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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372号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宇峰与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602房(不动产权证号:23429)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602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原告谢宇峰名下。案件受理费352.15元(原告谢宇峰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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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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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373号原告谢宇峰与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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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37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宇峰 被告- 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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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373号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宇峰与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502房(不动产权证号:23433)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502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原告谢宇峰名下。案件受理费352.15元(原告谢宇峰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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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5 |
(2021)琼0108民初2372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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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37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宇峰 被告- 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 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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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372号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宇峰诉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602房过户至原告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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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6 |
(2021)琼0108民初2373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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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37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宇峰 被告- 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 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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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373号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宇峰诉被告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鸿笙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沿江四东路富苑小区1B-502房过户至原告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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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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