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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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锦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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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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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虞某、周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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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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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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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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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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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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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卢竞豪、朱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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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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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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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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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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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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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林君、朱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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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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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卢进朝、赵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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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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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明朗、朱益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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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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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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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新忠、李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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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9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新忠 李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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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91号陈新忠、李淑华: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忠、李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邮寄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新忠、李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9394.40元及利息1971431.7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566元,由被告陈新忠、李淑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大门接待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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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新忠、李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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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9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新忠 李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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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91号陈新忠、李淑华: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忠、李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新忠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49394.40元,并支付利息1971431.74元,利息已计至2018年1月18日,此后利息继续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此笔款项完毕时止,暂共计本息3720826.14元;判令被告李淑华为陈新忠的此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赖黎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新文、乔立仁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1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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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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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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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3号被执行人李明朗、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朗、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李明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明朗追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8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明朗负担,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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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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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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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2号被执行人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剑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剑剑追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8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剑剑负担,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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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洪春卫、单芳妹、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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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38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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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381号被执行人洪春卫、单芳妹、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春卫、单芳妹、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73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洪春卫、单芳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111.92元,利息2342.48元,合计135454.40元。二、被执行人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454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单芳妹、洪春卫负担,被执行人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931.82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洪春卫、单芳妹、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在(2017)浙0783执73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春卫、单芳妹、徐晓乐、卢伟萍、王权、卢伟红银行存款人民币本息135454.4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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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6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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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661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玛极科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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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林巧、陈晓、陈行慧、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勇、钱丽晓、浙江玛极科工贸有限公司、胡官星、吕晨音、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胡卫燕、胡向上、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林巧、陈晓、陈行慧、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勇、钱丽晓、浙江玛极科工贸有限公司、胡官星、吕晨音、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胡卫燕、胡向上、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20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胡林巧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执行人陈行慧、陈晓、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勇、钱丽晓、浙江玛极科工贸有限公司、胡官星、吕晨音、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胡卫燕、胡向上、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胡林巧承担案件受理费7992元,被执行人陈行慧、陈晓、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胡志勇、钱丽晓、浙江玛极科工贸有限公司、胡官星、吕晨音、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胡卫燕、胡向上、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四、承担案件执行9119.1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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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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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8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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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执7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承担案件受理费166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344元;(3)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4)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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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8 |
浙省东阳市人民江法院公告(蒋莉丽、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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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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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莉丽、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莉丽、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执77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蒋莉丽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蒋莉丽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058元,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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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9 |
浙省东阳市人民江法院公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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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7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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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执779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6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288元,被执行人吴福强、黄巧华承担连带责任;(4)承担案件执行费17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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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10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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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59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杜红军 吴新军 张美飞 东阳市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张志权 廖月红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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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592号杜红军: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军、吴新军、张美飞、东阳市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张志权、廖月红、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红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7333.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此后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6元由被告杜红军负担,被告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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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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