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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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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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03执34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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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0 |
2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洪业兴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相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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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7071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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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16 |
3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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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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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1-01-11 |
4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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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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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1-01-11 |
5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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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1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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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2-02 |
6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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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1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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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2-02 |
7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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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9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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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5-30 |
8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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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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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4-19 |
9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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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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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4-19 |
10 |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东明、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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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6675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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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19-03-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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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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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6-10-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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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执36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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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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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3615号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3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36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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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2 |
(2020)粤0309执36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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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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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3616号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陈国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3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36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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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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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执7638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林大晓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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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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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638号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林大晓: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林大晓、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林大晓返还购车款12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100元;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刚返还车辆购置税124786元,上牌费6000元,保险费47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10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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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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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38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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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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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1382号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陈国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6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国栋对被告东莞市易升电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5月3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蓝世忠联系电话:2105040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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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5 |
(2018)粤0309民初138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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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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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1384号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国栋对被告东莞市特耐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5月3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蓝世忠联系电话:2105040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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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6 |
(2018)粤1972民初6169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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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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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之一林大晓(公民身份号码为33252219730522****)、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3272563749):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2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2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230000元为限;二、限被告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车辆购置税124786元、上牌费用6000元、保险费47600元,共计1783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83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78386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23010元,原告已预交,由你们共同负担20100元,由被告迅通公司和王刚共同负担291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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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7 |
(2018)粤1972民初6169号之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转普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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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刚 林大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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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之一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晓):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大晓、你公司、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2016年6月24日,原告名称由“深圳市翔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认识了林大晓。据林大晓陈述,林大晓在意大利有家族生意,涉及多个产业,可以从国外进口车辆。为打消原告疑虑,林大晓声称可通过迅通公司办理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经商谈,原告决定购买一台全新的迈巴赫S400汽车,不含税价格为1230000元。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你公司、迅通公司三方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全新的迈巴赫S400汽车一辆,不含税价格为1230000元;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收款;交车时间预计为2016年6月30日;迅通公司协助办理验车、上牌手续等。同日,原告与迅通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000670)。该合同约定,由迅通公司向原告销售进口迈巴赫S400汽车一台,车身价为1230000元,车辆购置税124786元,上牌费用6000元,保险费用47600元,合计金额为1408386元,交车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合同附件还就车辆的外观、内部配置等通过图片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担心林大晓、你公司不属于汽车销售商,无法办理购车事宜。经与林大晓、你公司、迅通公司商定后决定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迅通公司,由迅通公司整体安排购车事宜,并由原告与迅通公司直接联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迅通公司支付了款项1408386元。此后,原告多次联系林大晓、你公司、迅通公司,均无法如期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催促,林大晓于2017年2月18日发来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将于2017年4月8日前交付车辆,并自愿为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于林大晓在补充协议中所提到的与迅通公司无关不同意,表示要么交车,要么退款。2017年4月8日,林大晓和你公司、迅通公司仍无法交付车辆。在原告一再催促下,林大晓再次于2017年7月2日发来承诺书,表示可在2017年7月11日前交付车辆,再次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如不能交车,愿意自2016年5月1日起以购车金额的2%每月承担违约金,保证范围包括律师费等。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无法交付车辆,也未退还款项。后据原告了解,林大晓自小随其父母及亲属移居意大利。林大晓回中国发展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创业失败,没有任何履行能力。林大晓便通过此类手段侵占他人钱款,有进口汽车渠道是其编造的假象。原告要求退还购车款后,被告没有立即还款,而是通过一次次的虚假承诺,企图掩盖其诈骗钱款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已涉嫌合同诈骗罪,故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原告认为,林大晓明知其没有进口汽车渠道,仍以你公司名义和原告签订汽车《采购合同》,迅通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林大晓的行为而协助其与原告签订汽车采购合同,并收取原告一百多万购车款,收款后均无法交车,三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林大晓作为你公司的独资投资人,且自愿为你公司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刚作为迅通公司的独资投资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原告购车款1230000元及购车税费等178386元,共1408386元;2.四被告承担利息(以140838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为617812元);以上暂共计2026198元。原告提供了《采购合同》、《新车销售合同》及附件一、杭州银行电子回单2份、《关于购车合同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8月14日11时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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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8 |
(2018)粤1972民初6169号公告应诉材料、转普、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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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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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林大晓(公民身份号码为33252219730522XX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被告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2016年6月24日,原告名称由“深圳市翔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认识了你。据你陈述,你在意大利有家族生意,涉及多个产业,可以从国外进口车辆。为打消原告疑虑,你声称可通过被告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通公司”)办理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经商谈,原告决定购买一台全新的迈巴赫S400汽车,不含税价格为1230000元。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你独资投资的被告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意公司”)、迅通公司三方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全新的迈巴赫S400汽车一辆,不含税价格为1230000元;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收款;交车时间预计为2016年6月30日;迅通公司协助办理验车、上牌手续等。同日,原告与迅通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000670)。该合同约定,由迅通公司向原告销售进口迈巴赫S400汽车一台,车身价为1230000元,车辆购置税124786元,上牌费用6000元,保险费用47600元,合计金额为1408386元,交车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合同附件还就车辆的外观、内部配置等通过图片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担心你、超意公司不属于汽车销售商,无法办理购车事宜。经与林大晓、超意公司、迅通公司商定后决定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迅通公司,由迅通公司整体安排购车事宜,并由原告与迅通公司直接联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迅通公司支付了款项1408386元。此后,原告多次联系你、超意公司、迅通公司,均无法如期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催促,你于2017年2月18日发来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将于2017年4月8日前交付车辆,并自愿为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于你在补充协议中所提到的与迅通公司无关不同意,表示要么交车,要么退款。2017年4月8日,你和超意公司、迅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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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9 |
(2018)粤1972民初6169号之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传票、转普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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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大晓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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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69号之一尚品超意(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晓):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大晓、你公司、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2016年6月24日,原告名称由“深圳市翔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认识了林大晓。据林大晓陈述,林大晓在意大利有家族生意,涉及多个产业,可以从国外进口车辆。为打消原告疑虑,林大晓声称可通过迅通公司办理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经商谈,原告决定购买一台全新的迈巴赫S400汽车,不含税价格为1230000元。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你公司、迅通公司三方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全新的迈巴赫S400汽车一辆,不含税价格为1230000元;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收款;交车时间预计为2016年6月30日;迅通公司协助办理验车、上牌手续等。同日,原告与迅通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000670)。该合同约定,由迅通公司向原告销售进口迈巴赫S400汽车一台,车身价为1230000元,车辆购置税124786元,上牌费用6000元,保险费用47600元,合计金额为1408386元,交车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合同附件还就车辆的外观、内部配置等通过图片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担心林大晓、你公司不属于汽车销售商,无法办理购车事宜。经与林大晓、你公司、迅通公司商定后决定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迅通公司,由迅通公司整体安排购车事宜,并由原告与迅通公司直接联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迅通公司支付了款项1408386元。此后,原告多次联系林大晓、你公司、迅通公司,均无法如期交付车辆。经原告多次催促,林大晓于2017年2月18日发来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将于2017年4月8日前交付车辆,并自愿为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于林大晓在补充协议中所提到的与迅通公司无关不同意,表示要么交车,要么退款。2017年4月8日,林大晓和你公司、迅通公司仍无法交付车辆。在原告一再催促下,林大晓再次于2017年7月2日发来承诺书,表示可在2017年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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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10 |
(2018)粤0306执66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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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6675号 | - |
原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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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6675号孙东明、深圳市唐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1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66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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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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