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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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嵊州市建达电声镀膜有限公司、嵊州市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叶宏灿、何斌、周建达、钱亚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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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恢8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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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9 |
2 |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首尧等蒋土香、蒋锰浩、吴婷婷、钱志宇、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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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44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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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15 |
3 |
裘伟峰、章品艳、钱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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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恢3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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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12 |
4 |
裘伟峰、章品艳、郭叶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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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恢3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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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09 |
5 |
马剑荣、何君、汤春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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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恢3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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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6 |
绍兴市乐格电器有限公司、张生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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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301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乐格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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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6 |
7 |
黄宇东、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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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恢1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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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09 |
8 |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石德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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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恢1603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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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9 |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裘伟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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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恢15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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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10 |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宏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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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恢15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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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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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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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7-15 |
2 | - | -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债务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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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3-24 |
3 | (2018)浙0683破申14号 | - |
被申请人- 债务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 申请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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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11-11 |
4 | (2017)浙0683破申12号 | - |
被申请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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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31 |
5 | (2017)浙0683破申1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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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10-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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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83民初6638号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健、徐亚平、孔梅红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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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63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 张健 徐亚平 俞桂富 孔梅红 金巧丽 任锋 徐纪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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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梅红: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徐亚平、任锋、金巧丽、俞桂富、孔梅红、徐纪南、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张健、徐亚平共同返还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万元。二、张健、徐亚平支付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万元。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张健、徐亚平应履行款项限本判决发生后十日内付清。三、孔梅红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张健、徐亚平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00元,由张健、徐亚平、孔梅红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790839,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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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浙0683民初6638号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俞桂富、孔梅红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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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63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峰 俞桂富 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 金巧丽 绍兴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 张健 孔梅红 徐纪南 徐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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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桂富、孔梅红: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徐亚平、任峰、金巧丽、俞桂富、孔梅红、徐纪南、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6638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张健、徐亚平共同归还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张健、徐亚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万元;3、判令被告任锋、金巧丽、俞桂富、孔梅红、徐纪南、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嘉德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嵊州市人民法院长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罗荣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钱忠、人民陪审员张建江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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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3 |
(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申请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网络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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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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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一、各被执行人在(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50000元及规定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款限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7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00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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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4 |
(2018)浙0683破申14号申请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债务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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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破申1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被申请人- 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 申请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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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一、受理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二、指定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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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5 |
(2017)浙0683民初339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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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39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过玉龙 周彦 郭渝锋 陆华连 周小江 李亚玲 郑双良 河北龙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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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华连、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郭渝锋: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过玉龙、周彦、郭渝锋、陆华连、周小江、李亚玲、郑双良、河北龙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过玉龙、周彦应共同返还给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支付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郭渝锋、陆华连、周小江、李亚玲、郑双良、河北龙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20元,由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过玉龙、周彦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3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48214400000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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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6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上诉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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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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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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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7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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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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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许对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权益的嵊州市官河南路158号国商购物城第五层房产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3050元,由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嵊州分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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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8 |
(2017)浙0683民初339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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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39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过玉龙 周彦 郭渝锋 陆华连 周小江 李亚玲 郑双良 河北龙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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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华连、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郭渝锋: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过玉龙、周彦、郭渝锋、陆华连、周小江、李亚玲、郑双良、河北龙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过玉龙、周彦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万元;郭渝锋、陆华连、周小江、李亚玲、郑双良、河北龙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楼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人民陪审员章六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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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9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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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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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变更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兴宝、人民陪审员楼月娥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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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10 |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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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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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兴宝、人民陪审员钱爱武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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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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