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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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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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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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如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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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如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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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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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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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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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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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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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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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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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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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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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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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山市如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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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如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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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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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58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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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8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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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广告位使用费300533.3元;二、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违约金99306.8元;三、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0元(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1832元,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208元(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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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2 |
(2021)粤2071民初1591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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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9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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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位管理费4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1元,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61元(被告中山市艾里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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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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