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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6楼6E-13之三号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珠香市监处字〔2021〕4-10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为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杨泠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T2C87Y,住所:珠海市保税区51号地同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厂房6楼6E-13之三号房,负责人:李学勤,成立日期:2016年7月25日。经查询,发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2019年的年度报告,于2020年11月16日被依法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是2016年7月25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当事人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登录到珠海市商事登记公示平台系统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即每年7月25日至9月25日之间),截至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被依法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时止,当事人还未提交2019年的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历年年度报告信息及异常名录信息,4、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等。2021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珠香市监告字〔2021〕4-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向我局提出要求当天接受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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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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