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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正堂网吧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2幢2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长)文综罚字〔2021〕13号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文综罚字〔2021〕13号当事人:长兴正堂网吧证件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522MA29K9XXXX)经营场所: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2021年7月17日0时10分,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殷杰、钱浪等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2幢202室的长兴正堂网吧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处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告知检查方式和内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开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编号为64号计算机消费者和65号计算机消费者无法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64号计算机消费者姓名臧昊宇,男,身份证号码为3305222004082XXX,65号计算机消费者姓名周宇豪,男,身份证号码为33052220040326XXX,至检查之日两名消费者疑是未满18周岁。而该场所登记的信息为64号计算机消费者姓名周明明,男,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02XXX,65号计算机消费者姓名刘俊,男,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08XXX,两者信息不符。该场所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法人员随即在现场拍照取证,固定证据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华X全程陪同检查,并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上签字。本次检查于2021年7月17日0时4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4、现场调查取证记录2份;3、现场检查照片11份;4、长兴正堂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长兴正堂网吧投资人华XX、长兴正堂网吧的全权委托人华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长兴正堂网吧投资人华XX的全权委托书一份;7、对长兴正堂网吧全权委托人华X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8、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提供的消费者身份信息2份。2021年7月28日此案已调查终结。长兴正堂网吧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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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详情
    2 (长)文广新罚字〔2018〕第35号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当事人:长兴正堂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30522MA29K915X9投资人:华新民住所: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2幢202室2018年12月14日,长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到12345政府阳光热线信访件,称位于雉城街道轻纺城大门口左面二楼有一家当当电竞城有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2018年12月15日23时10分,长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钱浪(0502662017050219)、毕嘉媛(0502662016120257)赶往现场处理,发现信访件反应的当当电竞城实为长兴正堂网吧。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长兴正堂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处营业状态。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发现该场所编号为61号机上网消费者姓名:吴鸿杰,男,2002年9月14日出生;62号机上网消费者姓名:唐明洋,男,2003年9月11日出生,该两名上网消费者至检查时未满十八周岁。经现场初步调查,61号计算机上网消费者吴鸿杰于当日中午进入网吧,由网吧现场负责人张世红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给吴鸿杰登记开机,进行上网消费;62号计算机上网消费者唐明洋于当日中午进入网吧,由网吧现场负责人张世红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给唐明洋登记开机,进行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对上网消费者制作了《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对现场相关情形进行拍摄取证,并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8年12月18日,本案经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为由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2018年12月15日中午,61号计算机、62号计算机上网消费者吴鸿杰、唐明洋进入网吧,由于未成年,其本人携带的身份证不能登记上网,网吧现场负责人张世红用他人的身份证给吴鸿杰、唐明洋登记开机,然后由吴鸿杰、唐明洋在场所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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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详情
    3 (长)文广新罚字〔2018〕第21号 长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长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文广新罚字〔2018〕第21号当事人:长兴正堂网吧证照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522MA29K9XXX)投资人:华XX住所: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2幢202室2018年7月2日23时10分,长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2幢202室的长兴正堂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处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告知检查方式和内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开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编号为30号计算机消费者无法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该消费者姓名王XX、男、2000年11月出生;至检查之日该消费者未满18周岁;而该场所PUBWIN登记的信息为姓名:周XX、男、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0208XXXX。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固定证据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华X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18年7月2日23时40分结束。2018年7月6日,我局对长兴正堂网吧的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照片6份;2、长兴正堂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3、长兴正堂网吧的全权委托书1份;4长兴正堂网吧投资人华XX和长兴正堂网吧全权委托人华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现场调查取证记录1份;6、现场检查笔录1份;7、对长兴正堂网吧全权委托人华X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8、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提供的消费者王XX身份信息1份。2018年7月30日,此案已调查终结,长兴正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7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文广新罚告字﹝2018﹞第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未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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