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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立明

    广州康立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2栋第六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开市监工商处字[2016]29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康立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社会统一代码):440106001106095(9144011632757433XR)组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邹鸿志经营场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2栋第六层经营范围: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        2016年8月15日,我局发现广州市康立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8月4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016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开市监东处告字〔2016〕001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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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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