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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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许欣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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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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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胜林、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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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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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富文、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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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赵富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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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郭明友、苏权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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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郭明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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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纪曾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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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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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钟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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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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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昂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嘉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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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昂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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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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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许欣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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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609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许欣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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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许欣美(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1*****349):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欣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6094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龙湖恒嘉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00053649《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补充协议》与其它附件,以下合称“购房合同”)解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64966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164966.5元(以总购房款人民币1649665元为基数,按10%的比例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解除合同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人民币36000元(律师费);前述款项暂计为人民币200966.5元;4、被告配合原告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购房合同的解除备案登记及解除预告登记手续;5、对于被告前述应付款项,原告有权从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抵扣;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联系人:支丁丁联系电话:0595-88617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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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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