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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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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107国道大宁大板地路段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与陈锦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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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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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与陈锦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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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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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1972执12509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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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1250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被告- 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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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12509号之一陈锦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锦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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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1
    2

    (2016)粤1972执12509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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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12509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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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12509号陈锦荣: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锦荣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02075.33元及利息1589.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9元及执行费2985元,合计208618.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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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3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82号判决公告(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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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658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被告- 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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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82号陈锦荣(男,瑶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52428198508160516):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下称“东达虎门分公司”)诉被告陈锦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锦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偿付款项202075.33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8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850元,被告承担19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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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30
    4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82号(陈锦荣)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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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1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被告- 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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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82号陈锦荣(男,瑶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52428198508160516):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达汽车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诉被告陈锦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程序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上诉须知、本院依法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调取的相关询问笔录。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务车管理规定、(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89264.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少华、赖子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14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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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08-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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