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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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军、张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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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38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张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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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9-13 |
2 |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顽雪体育文化娱乐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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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385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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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8-17 |
3 |
顽雪体育文化娱乐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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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42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顽雪体育文化娱乐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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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1-01-03 |
4 |
淮安金鼎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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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淮安金鼎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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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11-12 |
5 |
(2020)粤0304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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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3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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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12-31 |
6 |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锦松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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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208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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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1-07-09 |
7 |
徐青锋与深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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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706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青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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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7-01 |
8 |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众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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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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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20-07-13 |
9 |
尚军涛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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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358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尚军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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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04-09 |
10 |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广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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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恢85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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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1-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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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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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06-22 |
2 |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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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乾安县人民法院 | G30 | 2016-10-23 |
3 | (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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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6-10-23 |
4 |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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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G30 | 2016-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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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恢2176号公告拍卖裁定及询价结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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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2176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向本院 当事人-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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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恢2176号之一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锦松、刘俊芳: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锦松、刘俊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4执恢21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房产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俊芳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1栋5单元1楼11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5194),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房产询价结果通知书的内容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1栋5单元1楼11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325194)的评估均价为人民币511639.67元。你们(公司)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们(公司)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们(公司)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刊登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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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0)粤03执异111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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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1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彩色雪乐园体育文化娱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尚铭品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通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铸成星光文化娱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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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10号张希龄、深圳聚尚铭品贸易有限公司、王剑、陈爽、郑冰野、深圳市铸成星光文化娱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刚、深圳市易通凌科技有限公司、彩色雪乐园体育文化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1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希龄为本院(2020)粤03执3854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人民币4786749.99元)内对彩色雪乐园体育文化娱乐(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388号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深圳聚尚铭品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执3854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人民币297.5万元)内对彩色雪乐园体育文化娱乐(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388号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追加陈爽、王剑、深圳市铸成星光文化娱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冰野、深圳市易通凌科技有限公司、黄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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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0)粤03执异1110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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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11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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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10号深圳市易通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铸成星光文化娱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彩色雪园体育文化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聚尚铭品贸易有限公司、郑冰野、陈爽、王剑、张希龄、黄刚: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一案,定于2021年5月19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十法庭进行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唐毅、审判员蔡劲峰、审判员刘真,书记员陈琳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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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2021)粤03民终1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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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93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张秀军 张黎 被上诉人-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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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939号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秀军、张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俊芳、张锦松、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19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张秀军、张黎上诉不成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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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5 |
(2020)粤0304民初313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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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38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张秀军 张黎 当事人- 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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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381号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黎、张秀军诉被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俊芳、张锦松、深圳市美施彩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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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6 |
(2018)粤0305民初194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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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华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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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455号海南华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公安局海棠湾公安分局、第三人海南华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10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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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7 |
(2018)粤0305民初194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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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华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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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455号海南华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第三人海南华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你可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06月02日09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陆胜男联系电话:0755-8660883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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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8 |
(2018)粤0305执7603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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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众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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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603号青岛众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众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603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法定代表人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张斯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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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9 |
(2018)粤0305执76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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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众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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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603号青岛众诚顺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67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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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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