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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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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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3民初7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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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9 |
2 |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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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执80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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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20 |
3 |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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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4民初154号 | 别除权纠纷 |
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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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8 |
4 |
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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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民辖终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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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6-20 |
5 |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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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4民初154号之二 | 别除权纠纷 |
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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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9-25 |
6 |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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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4民初154号之一 | 别除权纠纷 |
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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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9-25 |
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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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54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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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4-15 |
8 |
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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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3民初15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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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1-12 |
9 |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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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民辖终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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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20-02-21 |
10 |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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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2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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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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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203民初543号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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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54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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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543号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款202199.17元及利息(以202199.1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904元,由被告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联系人:程叙强联系电话:0553-4822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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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2 |
(2020)皖0203民初554号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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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55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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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554号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玖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票据追偿款202199.17元及利息(以202199.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程叙强联系电话:0553-4822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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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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