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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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丙超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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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3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洪丙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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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12 |
2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小霸王影音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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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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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12 |
3 |
广东安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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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26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安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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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2-14 |
4 |
中山市互动联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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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2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互动联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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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1-04 | 2017-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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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229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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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22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安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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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安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262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229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1.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02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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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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