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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集团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5号(城投商务大厦11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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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3民初35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天柱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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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28
    2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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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19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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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2020-01-10
    3

    奉化市人和制衣厂、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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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11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奉化市人和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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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6 2019-06-17
    4

    奉化市天文印刷厂、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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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1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奉化市天文印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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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7 2019-07-04
    5

    奉化市人和制衣厂与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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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民初57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奉化市人和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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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9-01-22 2019-07-18
    6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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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86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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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4-08 2018-08-19
    7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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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342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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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4-08 2018-08-19
    8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尚田大成管业有限公司、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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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民初2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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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2-06 2018-11-14
    9

    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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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奉执民字第124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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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5-12-10 2016-09-19
    10

    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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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奉执民字第124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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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5-05-18 2016-09-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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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19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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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1961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0213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截至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224万元,并支付按本金3200万元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万元。案件受理费213160元,由你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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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2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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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19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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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1961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你公司清偿借款3200万元及利息22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5%按本金3200万元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3.2万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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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8
    3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尚田大成管业有限公司、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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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0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尚田大成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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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041号宁波奉化尚田大成管业有限公司、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13民初26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奉化尚田大成管业有限公司归还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62661.6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手续费5592元、律师费10000元;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5713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3182.54元。执行员:朱海南联系电话:8890332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奉化尚田大成管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582723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58273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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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4
    4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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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3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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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342号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5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4万元及相应利息;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0800元。执行员:朱海南联系电话:8890332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366580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36659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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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7
    5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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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8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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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865号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15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手续费525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万元;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6094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2762.5元。执行员:朱海南联系电话:8890332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345717浙江帕尔净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345709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 收起

    ... 展开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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