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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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602号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致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3层1301房自编X1301-F382号(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砺 经营范围: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融资租赁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逾期未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7月4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12月22日才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报(每年6月30日)法定截止时限5个月22日,超出责令改正期限(8月31日)3个月2日。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当事人上述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自由裁量标准》“2.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月至6个月才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10000元罚款。”的裁量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属下网点(账户:广州财政代收罚款户,账号:20880002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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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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