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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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颖与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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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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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7 |
2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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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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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16 |
3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柯文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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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5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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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9-18 |
4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刘小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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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5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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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9-18 |
5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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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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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4-28 |
6 |
李志龙、马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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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3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志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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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6-30 |
7 |
毛伟定、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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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2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毛伟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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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8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自政、陈菊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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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61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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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9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成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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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5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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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01 |
10 |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木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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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5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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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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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179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钟春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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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07-16 |
2 | (2019)粤0305民初34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蔡惠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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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6-27 |
3 | (2019)粤0305民初34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林楚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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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6-27 |
4 | (2018)粤0305民初109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林经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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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3-10 |
5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钟春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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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9-01-03 |
6 | (2018)粤0305民初163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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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12-25 |
7 | (2018)粤0305民初179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罗俊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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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8-12-16 |
8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冯坤贤 胡贵昇 谢勇彬 黄云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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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12-11 |
9 | (2018)粤0305民初163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林婵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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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12-09 |
10 | (2018)粤0305民初179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兰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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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1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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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82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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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2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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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297号魏然: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82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7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深圳地区2010-1396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路西、工业九路以东四海住宅楼35栋407房。3、判令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另行向原告加付一倍房屋使用费(按819元/月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人民币7371元。4、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457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廖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止。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郑梦雨电话:0755-866082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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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1)粤0305民初1870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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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7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茶路谷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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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705号深圳茶路谷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茶路谷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8705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拖欠的租金(按5665元/月计算)人民币16081元以及违约金,以每月租金56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租次月1日起依次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1330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暂计人民币27411元。)、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3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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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3 |
(2021)粤0305民初171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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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7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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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190号叶爱琴: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爱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71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4年6月29日签订的《职工住宅出租租约》于2021年3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小区18栋0607号房屋;3、判令被告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之日止另行向原告加付一倍房屋使用费(按580元/月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16日为人民币580元;4、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740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3、4项暂计人民币232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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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4 |
(2021)粤0305民初171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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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71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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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189号吴树深: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树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71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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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5 |
(2021)粤0305民初119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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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9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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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928号杨鲜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鲜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92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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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6 |
(2021)粤0305民初119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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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9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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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923号胡爱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爱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92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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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7 |
(2021)粤0305民初83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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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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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08号黄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83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路西、工业九路以东四海住宅楼33栋407房。3、判令被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另行向原告加付一倍房屋使用费(按616元/月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624元。4、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848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3、4项暂计人民币10472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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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8 |
(2021)粤0305民初83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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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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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07号黄宝格: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83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运营二部20120449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路西、工业九路以东四海住宅楼18栋103房。3、判令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另行向原告加付一倍房屋使用费(按946元/月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514元。4、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838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3、4项暂计人民币11352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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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9 |
(2021)粤0305民初83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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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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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04号游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83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B20010816198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四海路西、工业九路以东四海住宅楼7栋610房。3、判令被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另行向原告加付一倍房屋使用费(按595元/月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330元。4、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785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3、4项暂计人民币10115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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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10 |
(2021)粤0305民初83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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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3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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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316号朱壮宣:原告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壮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83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9时30分在第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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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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