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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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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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6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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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30 |
2 |
李殿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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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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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30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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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9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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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8-11-12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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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99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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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7-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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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恢1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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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1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成清波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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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10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变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将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于2021年7月15日予以网络司法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二层商业房地产(沪房地普字(2008)第020209号)以及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房地产(房地产证书编号分别为长房权字第2090000914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70号、长房权字第2090000915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69号、长房权字第2090000916号、长国用(2007)第02008371号、长房权字第2090000917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81号,扣除共有权人李殿文、黄晶、孙荣春所占份额)。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侯法官、洪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475、835359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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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2 |
(2019)粤03执恢1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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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1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成清波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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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10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执恢104号《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3)于2018年5月27日予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房产(房地产证书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08)第02020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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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2019)粤03执恢1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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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1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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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10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恢104号评估报告通知书,主要内容分别: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二层商业房地产(房地产证书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08)第020209号)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国潼联评字【2020】301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该报告显示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114966084元。本院将以上述评估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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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4 |
(2019)粤03执恢1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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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1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成清波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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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10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本院将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3)于2021年4月30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房产(房地产证书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08)第020209号)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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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5 |
(2019)粤03执恢104号拍卖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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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1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清波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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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104号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粤高法执字第4号执行栽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9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此后,原申请执行人以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531296589.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将本案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并于2019年7月9日在《经济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19)粤03执恢1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恢1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房产(房地产证书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08)第020209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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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6 |
(2019)粤03执异426号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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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清波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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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426号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殿文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42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殿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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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7 |
(2019)粤03执异426号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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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5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清波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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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532号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晶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532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晶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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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8 |
(2019)粤03执异426号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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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5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清波 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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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531号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成清波、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荣春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531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荣春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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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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