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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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与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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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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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02 |
2 |
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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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05民初1443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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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30 |
3 |
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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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05民初1443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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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8 |
4 |
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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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民初14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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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4-23 |
5 |
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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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执保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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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4-30 |
6 |
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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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民初1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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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6-19 |
7 |
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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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民初35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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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19-12-31 |
8 |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与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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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4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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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12-02 |
9 |
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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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民初29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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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6-01 |
10 |
佛山市顺德区麦卡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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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麦卡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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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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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7947号应诉公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576038941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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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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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7947号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576038941N):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19.10.16)、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19)粤1972民初79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2016年11月份的送货单3张、对账单、发票及存款账户回单、2016年12月份的销售出库单2张、对账单、发票、2017年6月份的送货单5张、对账单、应付账款对账函、发票、2017年7月份的送货单2张、对账单、应付账款对账函、发票、付款承诺函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3003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63003元(赔偿金以6300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日,且违约金上限为63003元),以上合计为12600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粤1972民初7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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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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