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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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4091广州粤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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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4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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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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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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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00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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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9 |
3 |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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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007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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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9 |
4 |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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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007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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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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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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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4号之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上海沪开电器成套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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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3 |
6 |
上海沪开电器成套厂与上海友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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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4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上海沪开电器成套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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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3 |
7 |
上海友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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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上海沪开电器成套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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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03 |
8 |
广州星海国政二号投资合伙企业、刘宇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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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星海国政二号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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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2 |
9 |
上海沪开电器成套厂与上海友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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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1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上海沪开电器成套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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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3 |
10 |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华县污水处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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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2民初37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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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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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2民初9492号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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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 李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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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492号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0元;2、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000元(每日按合同总价0.6%计收违约金,从2018年6月29日起计至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对于超过合同总价30%以上的违约金,本次暂不主张);3、第二被告李冰对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23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01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528549062019-10-1015:34:46:567(2019)粤0112民初9492号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长葛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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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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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491号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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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49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 李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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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491号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行费125000元;2、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346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损失为125000元×4.75%/12×7=3464元),前述利息损失原告并请求计算至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付清合同款之日止;3、第二被告李冰对第一被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284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8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528467432019-09-3014:29:15:113(2019)粤0112民初9491号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李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原告,被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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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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