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阳税稽罚[2018]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 |
1、2014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6123.92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1349326.41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36797.51元;2014年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送给他人礼品金额1876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520元。2014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74317.51元。2、2015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4176.85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714426.87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59749.98元;2015年度劳务报酬支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40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1113.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26.3元;2015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送给他人礼品金额314886.5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977.31元。2015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28053.59元。3、2016年度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0997.09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64348.85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6648.24元;2016年度劳务报酬支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15.34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427.6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87.72元;2016年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送给他人礼品金额284555.8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911.16元。2016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4647.12元。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8月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367018.22元50%的罚款计183509.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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