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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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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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人-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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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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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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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7-07-04 |
2 | (2017)2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刘明 被告-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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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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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执2253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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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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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89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勋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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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恒勋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恒勋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连带清偿拖欠的工程款721459.35元及利息197569.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29日);以上费用合计919028.9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连带清偿自2021年8月30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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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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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26民初1357号原告段建超与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明、吴玉立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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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26民初13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段建超 被告-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明 吴玉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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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明、吴玉立: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建超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云0126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玉立、吴建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段建超支付款项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的利息13133.42元及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段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被告吴玉立、吴建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承办人:赵祥玺联系电话:0871-67747615(行政庭306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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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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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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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5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映华建筑设备责任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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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终957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隋在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映华建筑设备责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由上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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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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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3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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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3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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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执3816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案执行的何应先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限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本院已将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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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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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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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57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永兵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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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2572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安永兵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那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安永兵欠款人民币人民币16280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元,由被告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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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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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6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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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61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爱华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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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619号随在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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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7 |
(2017)云0102民初字2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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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字257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字号案件安永兵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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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字2572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明:本院受理(2017)云0102民初字2572号案件原告安永兵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6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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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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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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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8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被告-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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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1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诉讼接待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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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9 |
(2017)云0102民初22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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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应先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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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2202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应先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向原告何应先支付欠款人民币48784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9元,由被告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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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10 |
(2016)云0102民初8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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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83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映华 当事人- 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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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8830号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隋在德:本院受理冯映华诉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映华租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冯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由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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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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