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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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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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06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杭州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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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08 |
2 |
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王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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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730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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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19 |
3 |
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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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64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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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9-15 |
4 |
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王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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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第996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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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8-03 |
5 |
王轶、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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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53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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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7-31 |
6 |
杭州冠吉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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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1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冠吉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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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4-03 |
7 |
杭州恒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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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392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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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07-31 |
8 |
董立新、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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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3655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申请人-董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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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7-31 |
9 |
杭州恒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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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31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恒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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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20-06-17 |
10 |
董立新与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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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488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董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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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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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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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轶 被告- 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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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轶诉你单位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88号],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轶2019年1月1日至2月25日的工资29707.26元;二、被申请人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27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77977.2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王轶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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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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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轶 被告- 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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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轶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8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祥符街道派出庭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823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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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3 |
(2019)浙0109民初3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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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冠吉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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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01号38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冠吉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世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00.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每日0.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范淳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宣莉文、孔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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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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