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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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2020〕255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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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2 | 鄞农(种子)罚决字〔2019〕第4号 |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
2019年5月28日,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宁波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文件【甬农执〔2019〕3号】关于2019年“绿剑”春季交叉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该文件通报了宁波市蔬菜有限公司农资分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标称青县纯丰蔬菜良种繁育场生产的“8819线椒”,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号为D(冀沧青)农种许字(2016)第0007号,规格7克/包,检测日期为2019年1月,其外包装标签质量保证期表述为“低温干燥条件下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种子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2019年5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6日从南京沃蔬种业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次8819线椒种子,30包,进价0.60元/包,售价3.00元/包。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6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认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且以前并无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线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支付宝缴纳或线下到农业银行鄞州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户名: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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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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