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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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0]36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23056XD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201房法定代表人:戴森2020年4月17日,本局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线索,经初查发现www.youboy.com网站上涉嫌发布有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运营有“一呼百应”平台网站(www.youboy.com)提供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15年6月9日,入驻其平台的商铺用户“景德镇顺鑫陶瓷瓷厂”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发布服务,通过链接页面http://www.youboy.com/s204187067.html和http://www.youboy.com/price/204187067.html在店铺内部网页自行制作并发布了印制有习主席照片瓷盘的广告宣传图片,以及“供应批发习主席陶瓷盘……习主席头像陶瓷盘批发厂家主席夫妻合影陶瓷圆盘瓷盘批发,习主席瓷盘国家领导人挂盘摆盘批发厂家,习主席陶瓷纪念盘,国家伟人瓷盘,习主席夫妇瓷盘,习主席陶瓷赏盘,单位春节礼品习主席头像瓷盘……”等广告内容;2018年5月17日,另一入驻当事人平台的用户“高新区顺鑫陶瓷经营部”同样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发布服务,通过链接页面http://www.youboy.com/s503920692.html在店铺内部网页自行制作并发布了印制有习主席照片瓷盘的广告宣传图片。上述使用了国家领导人形象作宣传的广告,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违法广告予以制止,致使上述违法广告在平台上一直存续,直至2020年4月9日才由当事人予以删除。另经查,当事人未向涉案的平台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在本案中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据二:办案部门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广告的发布记录、发布内容和制作素材,以及广告发布主体的信息和资质证明材料;证据四:办案部门提取的“一呼百应”网站页面截屏打印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一呼百应”网站的平台入驻协议及平台公告;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整改页面截屏打印材料。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局提交了《一呼百应公司情况说明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平台对于违法广告的审查受制于技术手段和人力条件难以开展;二是涉案广告所使用的图片只表明商家可以定制此类商品,并不一定就是以广告图片的样式制作;三是涉案广告未作负面使用,恶意性和社会影响较小。当事人同时陈述了其当前资金紧张致经营困难,且已深刻认识到该类事件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进行全面整改,故恳请我局予以从轻处理。对此,本局认为:一是对广告尤其是图片广告的内容进行识别和审查的技术门槛较高,这是广告行业的共性问题,并不意味着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和审查义务可因此减轻,平台经营者有责任加大技术和人力投入以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且涉案广告并不仅仅是在图片上使用了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在文字描述甚至标题上都直接使用了“习主席”等文本字样,当事人对此仍未予以制止,明显在信息管理和审查上存在疏漏;二是涉案广告虽然只是以国家领导人形象作为展示样式宣传其产品定制,最终不一定依此制作。但宣传和推销本身就已是广告的本质属性,产品最终的成交形式与此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且广告中明确表达了“供应批发习主席陶瓷盘”,也说明广告发布主体有以此样式制作产品的意思表示;三是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作广告属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为的是维护国家的尊严,避免给广告受众造成重大误解,与广告是否将此作负面使用无关。而涉案广告发布于一呼百应平台上的持续时间长达数年,已然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综上,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理的意见和理由,在裁量时结合案情酌情考量。本局于2020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0]1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理由。涉案广告使用了国家领导人形象作宣传,该类广告违法情形明显且违法程度很高,社会公众对此具有普遍共识。当事人虽未参与涉案产品的广告经营活动,但其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平台用户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明显违法广告的情况应当知情且具备管理能力。当事人对此未尽审查义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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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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