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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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霞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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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汪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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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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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金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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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4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田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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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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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兆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杨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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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7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兆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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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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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丽芝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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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6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阮丽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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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4-30 |
5 |
李琼英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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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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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4-15 |
6 |
许惠萍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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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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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4-15 |
7 |
许艳萍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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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艳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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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4-15 |
8 |
王玉媛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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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玉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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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4-15 |
9 |
许惠萍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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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73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许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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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4-20 |
10 |
李琼英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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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73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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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4-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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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81执754号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5 | 详情 |
2 | (2018)云0102执3786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1 | 详情 |
3 | (2018)云0102执580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6 | 详情 |
4 | (2018)云0102执538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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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5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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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55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树芬 被告-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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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5502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周树芬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租金收益77660元,违约金15532元,过渡费2160元(三项共计953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5日10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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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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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0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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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0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树芬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奥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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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5022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奥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周树芬与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奥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5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周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树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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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3 |
(2021)云0102民初50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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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0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树芬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奥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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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5022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奥瑞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树芬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3被告和原告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生鲜超市)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3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铺面本金人民币:46200.00元,团购费15000.00元,共计:61200.00元(大写:陆万壹仟贰佰元整);3、请求依法判令3被告支付原告e十鲜生缤纷集市(生鲜超市)摊位租金2016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租金收益共计:453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叁佰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3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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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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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37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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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37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菊花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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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3725号原告杨菊花诉你们及昆明世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6月7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和谐店)商铺租赁合同书》;2、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租金179550元、团购费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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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5 |
(2019)云0102民初14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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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4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田有金 被告-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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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2民初14446号原告田有金诉你们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1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田有金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生鲜超市)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田有金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由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田有金租金32345元;三、由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有金过渡补贴、延期开业补偿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田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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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6 |
(2020)云0102民初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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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汪霞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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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2民初540号原告汪霞诉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汪霞租金50497.20元;二、驳回原告汪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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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7 |
(2020)云0102民初137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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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37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菊花 被告-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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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3725号原告杨菊花诉你们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世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6月7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和谐店)商铺租赁合同书》;2、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租金179550元、团购费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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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8 |
(2020)云0102民初2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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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许艳萍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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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71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许艳萍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许艳萍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餐饮小吃)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许艳萍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艳萍租金人民币63504元;三、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艳萍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许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9元,由原告许艳萍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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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9 |
(2020)云0102民初2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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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23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惠萍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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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70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许惠萍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许惠萍与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餐饮小吃)租赁合同》、《e+鲜生餐饮小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解除原告许惠萍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惠萍租金人民币63504元;三、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惠萍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许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8元,由原告许惠萍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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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10 |
(2020)云0102民初1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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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6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阮丽芝 当事人- 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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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610号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奥瑞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阮丽芝与你与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阮丽芝与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e+鲜生缤纷集市租赁合同》和《e+鲜生缤纷集市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丽芝退还租金5706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阮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阮丽芝负担400元,由被告昆明信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凡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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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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