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21〕283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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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2 | 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1281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玉宸地产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玉宸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8月22日9时31分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公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杭州玉宸地产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新104国道北侧,昆仑华府工地西侧的余政储出(2016)40号地块上搭建一处办公区和两处休息区,及一个铁质无顶的装饰构筑物。三处建筑物都为一层,钢结构,且外面用板材、玻璃幕墙、干挂石等材料装饰。三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369.27平方米。一处铁质无顶的装饰构筑物长约23.1米,宽约3.9米,高约7.3米。2017年9月25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作出“该三处建筑物和一个构筑物未经我局审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8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三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369.27平方米)及一个铁质无顶的装饰构筑物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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