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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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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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1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 MACKQTCXX 任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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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10号任远海:本院已受理原告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任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原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任远海立即停止对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第1579544号“藍妹”、第1587353号“”、第1579543号“BLUEGIRL”、第290475号“”、第18226008号“”、第3032652“”、第26377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判令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原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擅自使用与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包装、容器上使用“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等含有“蓝妹”企业字号的行为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3.判令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原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任远海赔偿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承担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70万元;5.判令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任远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欣欣,吴媛媛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吴行政担任审判长,黄清怡担任法官助理,杨思韫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本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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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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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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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0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 MACKQTCXX 任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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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09号任远海:本院已受理原告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任远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原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任远海立即停止对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第1579544号“藍妹”、第1587353号“”、第1579543号“BLUEGIRL”、第290475号“”、第18226008号“”、第3032652“”、第26377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判令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原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擅自使用与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包装、容器上使用“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等含有“蓝妹”企业字号的行为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3.判令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原蓝妹捷成(广州)啤酒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任远海赔偿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承担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70万元;5.判令广东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91440101MA5CKQTCXX、任远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欣欣,吴媛媛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吴行政担任审判长,黄清怡担任法官助理,杨思韫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本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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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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