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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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40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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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402号 | - |
原告- 深圳汇金盛鼎海云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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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402号之一余慧:申请执行人深圳汇金盛鼎海云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余慧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4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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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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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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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汇金盛鼎海云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余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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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余慧、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汇金盛鼎海云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余慧、第三人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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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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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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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汇金盛鼎海云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余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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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957号余慧: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汇金盛鼎海云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余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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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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