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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久华机械

    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林泗垟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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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韩春明 被告- 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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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韩春明与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86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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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2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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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韩春明 被告- 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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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韩春明与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86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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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3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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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韩春明 被告- 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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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定于2021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4楼410室(丁香路和滨海十三路交叉口东北200米)公开审理申请人韩春明与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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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4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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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韩春明 被告- 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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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定于2021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4楼410室(丁香路和滨海十三路交叉口东北200米)公开审理申请人韩春明与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温州久华机械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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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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