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长市监绿处罚〔2021〕63号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
2021年6月14日,林园所为排查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对吉林省双德液化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气瓶充装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152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违反第一项的。(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对应的处罚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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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 2 | 长市监罚字〔2019〕063号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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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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