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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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欧小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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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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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立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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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立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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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姚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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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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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封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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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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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晓祝、曾伟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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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晓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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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邓铁宝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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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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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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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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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何玉婷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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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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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馨娴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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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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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克西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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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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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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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369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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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69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伍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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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6946号伍英: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6149478)。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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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2 |
(2022)粤0304执55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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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553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肖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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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5536号肖杨: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380221)。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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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3 |
(2022)粤0304执2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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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21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谢正添 刘桂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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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2155号谢正添、刘桂连: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6997157)。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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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4 |
(2022)粤0304执2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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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21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匡斌。刘桂连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楼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栋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十二岭分场龙岭队座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谢正添 被告- 刘桂连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正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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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法定代表人匡斌。被执行人刘桂连,女,1966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45栋504,身份证号码430181196608038922。被执行人谢正添,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十二岭分场龙岭队15座68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04122733。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正添、刘桂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谢正添、刘桂连的财产(以人民币26171.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韩灿坤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余智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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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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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154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泰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许秋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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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1546号 许秋瑞: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许秋瑞、深圳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泰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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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6 |
(2022)粤0304执54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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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545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余忠 韩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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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5452号之一韩秀明、余忠: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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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7 |
(2022)粤0304执54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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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54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余忠 韩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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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5452号韩秀明、余忠: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执5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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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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