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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泽汽车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20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0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0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浙0102民初29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詹三元 王秀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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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23 2020-11-03
    2 (2020)浙0102民初238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元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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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19 2020-11-03
    3 (2020)浙0102民初25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赵晏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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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100 2020-10-29
    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朱颖莉 张欢欢 谈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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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12 2020-10-18
    5 (2020)浙0102民初232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柳柏忠 肖高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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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92 2020-09-29
    6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江 王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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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霄县人民法院 G06 2020-09-10
    7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袁山东 邓建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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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118 2020-09-03
    8 (2020)浙0102民初2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静 黄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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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66 2020-08-30
    9 (2020)浙0102民初2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赵峰 寇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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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66 2020-08-30
    10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詹三元 王秀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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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10 2020-07-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1民初3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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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39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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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3997号王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志华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5470.1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5470.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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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2

    (2022)浙0108民初9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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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108民初9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君清 江恩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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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8民初916号江恩青、陈君清: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073.85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24日为17221.07元,此后以4207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君清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恩青、陈君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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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6
    3

    (2022)浙0108民初9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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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108民初9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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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8民初916号江恩青、陈君清: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073.85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24日为17221.07元,此后以4207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君清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恩青、陈君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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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6
    4

    (2021)浙0211民初39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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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399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冬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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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3998号罗冬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冬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冬福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2433.64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2433.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罗冬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冬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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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5

    (2021)浙0211民初40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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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407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林亨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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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4072号林亨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亨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亨业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3757.6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375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44元,由被告林亨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亨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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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6

    (2021)浙0211民初4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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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40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阮天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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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4073号阮天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天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阮天航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1039.69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1039.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阮天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阮天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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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7

    (2021)浙0211民初40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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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407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鲁慧利 陈姗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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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4079号鲁慧利、陈姗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慧利、陈姗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鲁慧利、陈姗姗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0092.0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0092.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鲁慧利、陈姗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鲁慧利、陈姗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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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8

    (2021)浙0211民初40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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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40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治 许锦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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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4000号许锦萍、王治: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锦萍、王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锦萍、王治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9261.9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9261.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许锦萍、王治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许锦萍、王治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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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9

    (2022)浙0109民初52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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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109民初52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任强 任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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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9民初5296号任健、任强(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朱湾村吴庄组):本院受理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健、任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任健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共计25449.74元,并支付违约金33008.17元(每笔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每月5%的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实际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详情见附件违约金计算说明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任健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任健承担。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任强对上述1一3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由审判员来亚娜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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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10

    (2021)浙0211民初4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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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40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静 王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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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4014号王静、王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王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静、王冲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1529.7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1529.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被告王静、王冲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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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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