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宋赟麒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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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7465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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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02 |
| 2 |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宋赟麒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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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06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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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02 |
| 3 |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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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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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5-20 | 2020-06-05 |
| 4 |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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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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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7-01 |
| 5 |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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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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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6-16 |
| 6 |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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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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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6-05 |
| 7 |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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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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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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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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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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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财保13号 | - |
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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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19-07-30 |
| 9 |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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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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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20-06-16 |
| 10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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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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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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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陈阳友 刘瑞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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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42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2、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174910.33元,2019年6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约定计算];3、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500万元与本判决第二项及各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067350元三者之和,不得超过以原告出借本金10000万元为基数,自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上限24%计算);4、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5、被告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575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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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 2 |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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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陈阳友 刘瑞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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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本院受理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42号】,审理中,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直接送达你们,均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方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9年10月30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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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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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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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陈阳友 刘瑞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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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本院受理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42号】,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于2019年5月31日全部到期;2、判令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174910.33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及之后的利息,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算至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4、判决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180000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判决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对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由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审理中,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直接送达你们,均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方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2019年9月9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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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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