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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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刘岩松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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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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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熊滢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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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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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曾海生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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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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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高国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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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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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熊忠标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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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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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周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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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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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占月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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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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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江继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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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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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刘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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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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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熊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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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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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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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赣0103执210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吴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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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8-11-04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樊孝荣 陈燕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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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3 | (2017)赣0103民初22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李文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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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8 |
4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林博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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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G63 | 2017-05-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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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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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刘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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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9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刘静签订的编号A:[洪]字[工]行[都]支行[2017]年[000254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借款本金1331009.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为47953.85元,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支付律师费13540元。四、如被告刘静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二、三项还款,则拍卖、变卖被告刘静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余街130号南昌万达城九区23#住宅楼一单元504室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14元,由被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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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2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江继蓉、梁伟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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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梁伟胜 江继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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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继蓉、梁伟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江继蓉、梁伟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江继蓉、梁伟胜于2010年8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江继蓉、梁伟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借款本金17848.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58.43元,并自2021年8月22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且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江继蓉、梁伟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律师费用389元。四、如被告江继蓉、梁伟胜不能偿还上述第二、三款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江继蓉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22号8单元802室(第8层)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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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3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熊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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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2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熊解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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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熊解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熊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熊解香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熊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借款本金362655.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8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0元,并自2021年8月8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且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熊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律师费用7660元。四、如被告熊解香不能偿还上述第二、三款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熊解香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916号(正荣润城)5栋2单元2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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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4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涂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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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涂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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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涂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涂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涂辉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借款本金332505.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6日为4528.29元,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律师费6740元;四、如被告涂辉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涂辉名下位于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1077号保集半岛住宅区3栋1单元202室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6元,由被告涂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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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5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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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5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李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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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李浩签订的编号A:赣字工行都支行2017年187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借款本金657020.58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1日为10526.43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律师费13350元;四、如被告李浩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李浩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2号住宅楼1单元201室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08元,由被告李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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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6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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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刘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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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31010.8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金额为23627.82元);3、判令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354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借款抵押物(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余街130号南昌万达城九区23栋住宅楼1单元504室)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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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7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江琴、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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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江琴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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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琴、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江琴、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江琴、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两个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江琴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35304.0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金额为14078.98元);3、判令被告江琴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0490元;4、判令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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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8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邹娇、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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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邹娇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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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邹娇、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邹娇、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邹娇、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两个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邹娇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21651.82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3、判令被告邹娇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9216元;4、判令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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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9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诉被告熊永辉、刘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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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熊永辉 刘艳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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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熊永辉、刘艳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诉被告熊永辉、刘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913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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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10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陈红仁、吴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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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 被告- 吴会红 陈红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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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陈红仁、吴会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被告陈红仁、吴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红仁、吴会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两个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两个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63647.6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金额为2508.75元);3、判令两个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66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借款抵押物(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武路699号保利春天住宅区10栋2单元26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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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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