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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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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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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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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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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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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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号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7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92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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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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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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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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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号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火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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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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