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李灵梅督促程序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054号 | 督促程序案件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程启都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256号之二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27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吴小达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339号之二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4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林伟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331号之二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4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罗巍等张冬琴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270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18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郑雪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191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9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郑仙凤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21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9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奚济法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057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9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卢立新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140号之一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10-14 |
10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执121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8)浙1022民初13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三门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2 | (2017)浙1022民初1344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民事判决书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7-11-12 |
3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03 |
4 | (2016)浙1022民初2468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民事判决书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27 |
5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17 |
6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1022民初34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1022民初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收起
...
展开
|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922.8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及复利16102.56元、违约金3000元,自2020年9月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98922.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王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323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市外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6-03 |
2 |
(2020)浙1022民初81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8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辛克袖 收起
...
展开
|
辛克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辛克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2273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及复利2498.01元、违约金3018.78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以本金222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辛克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辛克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8-18 |
3 |
(2020)浙1022民初1597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159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章小红 收起
...
展开
|
章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被告章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2民初15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计人民币35344.6元(截止2020年3月10日欠款本金29142.38元、利息及复利3441.23元、违约金2760.99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29142.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奚圣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世虹、郑金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章春利,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7-16 |
4 |
(2020)浙1022民初4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45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郑尚斌 收起
...
展开
|
郑尚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郑尚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本金48265.91元并支付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2日止,自2019年7月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郑尚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7-09 |
5 |
(2020)浙1022民初81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8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辛克袖 收起
...
展开
|
辛克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被告辛克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2民初8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计人民币27789.79元(截止2020年3月11日欠款本金22273元、利息及复利2498.01元、违约金3018.78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以欠款本金222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春利、林金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陈世虹,定于2020年8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5-14 |
6 |
(2020)浙1022民初451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4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叶定 收起
...
展开
|
叶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被告叶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2民初4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计收人民币83663.32元(截止2019年11月22日欠款本金54949.77元、利息及复利18909.74元、违约金9803.81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23日起以欠款本金54949.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奚圣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光明、郑金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陈世虹,定于2020年7月3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4-10 |
7 |
(2020)浙1022民初4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1022民初45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郑尚斌 收起
...
展开
|
郑尚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被告郑尚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2民初4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计收人民币57674.32元(截止2019年7月2日欠款本金48265.91元、利息及复利6703.68元、违约金2704.73元)及支付自2019年7月3日起以欠款本金48265.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奚圣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光明、郑金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陈世虹,定于2020年7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4-10 |
8 |
(2018)浙1022民初1345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浙1022民初13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被告- 郑总军 叶香云 三门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郑总军、叶香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你们及三门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郑总军、叶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借款本金190010.3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30日合计为5457.68元,2017年12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郑总军、叶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三、如果被告郑总军、叶香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有权以二被告名下的位于三门县城西区XQE-1-3地块1#1102[房产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153014065号,预20130092,抵押证号:三门预登字(2013)第01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三门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门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总军、叶香云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郑总军、叶香云、三门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9-0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