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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隆安泰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9幢50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286

    法律诉讼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汝文与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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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9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徐汝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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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01
    2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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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81执15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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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1-26
    3

    李苏行与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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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7执105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李苏行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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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07-23
    4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马奎、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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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34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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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2-28
    5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杨顺昆、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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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34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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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2-28
    6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城信用社与刘发勇、陈党存、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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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81执恢1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城信用社
    刘发勇
    陈党存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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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6-08 2020-08-13
    7

    杨庆燕、陈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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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4执1160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庆燕
    杨某1
    杨某2
    陈存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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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3-02
    8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余兴配、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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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2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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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12 2020-01-01
    9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余坤华、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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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05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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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12 2020-01-01
    10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王艳江、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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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42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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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12 2020-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云0114执1208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15 详情
    2 (2019)云0181执958号 安宁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13 详情
    3 (2016)云2324执341号 南华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11-01 详情
    4 (2016)云23执39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3-24 详情

    送达公告28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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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6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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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60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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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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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9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马窕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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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马窕会、被告三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2091.4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11402.06元)。2.判令被告一马窕会、被告三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以及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运输费、邮递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上述款项合计(暂计):77493.47元。3.判令被告二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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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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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9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黄跃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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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59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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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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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9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孔令恩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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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59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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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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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60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彦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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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60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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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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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6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万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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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60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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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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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9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利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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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599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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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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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9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吕师海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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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59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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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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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9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吕林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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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599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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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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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58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被告- 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德盛润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艳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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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诉你(2021)云0112民初58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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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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