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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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224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系在温州数码科技广场购得影视设备,并于2017年12月,取得2份由温州闪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发票代码:3300171320,发票号码:10324791-10324792,合计金额66019.42元,合计税额1980.58元,价税合计共68000元,均已入账,购买的器材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后于2018年9月调整,未对税款产生影响。综上,认定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存放,其行为已构成发票违法。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2、《税务检查通知书》;3、询问笔录及设备照片;4、现金付款凭证、转账凭证;5、固定资产明细账;6、网上银行电子回单;7、财务报表;8、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一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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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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