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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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5民初37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马腾骧 马智修 马秀隆 马景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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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12-23 |
2 | (2018)粤0105民初37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民政局 第三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马景瑜 马秀隆 马腾骧 马智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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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6-24 |
3 | (2017)粤01民终20058-200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民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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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4 | (2017)粤01民终20058-2006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民政局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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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5 | (2016)粤0105民初6818-682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民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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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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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5执恢57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4 | 详情 |
2 | (2017)粤0105执恢227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5 | 详情 |
3 | (2015)穗海法执字第0356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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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戴啟来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和义、何家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第三人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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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648号 | 物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戴啟来 被上诉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何家兴 张和义 当事人-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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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648号陈为生:上诉人戴啟来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和义、何家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第三人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0元,由上诉人戴啟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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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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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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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648号 | 物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戴啟来 被上诉人- 陈为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张和义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何家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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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648号陈为生: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戴啟来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6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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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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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44号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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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44号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戴啟来 当事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张和义 何家兴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为生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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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544号陈为生:本院受理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544号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537729032021-01-2816:05:24:858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1544号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陈为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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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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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44号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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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44号 | 物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戴啟来 当事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张和义 何家兴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为生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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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544号陈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和东弦修巷26号106):本院受理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啟来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850.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437352021-01-0716:50:16:707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1544号戴啟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和义、何家兴、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为生、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陈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和东弦修巷26号106):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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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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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家兴因与被上诉人戴启来(曾用名戴啟来)与原审第三人张和义、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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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53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何家兴 被上诉人- 戴启来 当事人-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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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0535号张和义:上诉人何家兴因与被上诉人戴启来(曾用名戴啟来)与原审第三人张和义、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0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家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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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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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兴与戴启来(曾用名戴啟来)、张和义、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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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53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何家兴 被上诉人- 戴启来 张和义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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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535号张和义、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何家兴与戴启来(曾用名戴啟来)、张和义、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何家兴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10时-12时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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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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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7338号潘浩康与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岭南新世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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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7338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潘浩康 被告-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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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7338号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潘浩康诉被告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主体通知书、房地产评估鉴定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变更诉讼主体通知书、房地产评估鉴定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并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3554832020-05-2212:55:48:684联系人:涂广洪、傅远泓(2018)粤0105民初17338号潘浩康与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岭南新世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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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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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6623号何敏强、伍惠嫦与陈瓞生、李翠霞与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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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6623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何敏强 伍惠嫦 当事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陈瓞生 李翠霞与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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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6623号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敏强、伍惠嫦诉被告陈瓞生、李翠霞与第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662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88号“豪丰原”豪逸阁17楼E单元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两原告;2、两被告自2019年1月16日起向两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暂按3000元/月标准,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45000元(具体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0年8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送达法律文书。533436442020-05-1414:28:33:849联系人:韩建文、李美琦(2020)粤0105民初16623号何敏强、伍惠嫦与陈瓞生、李翠霞与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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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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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麦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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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6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民政局 当事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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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683号麦娥:上诉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麦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3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500元,均退回上诉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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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10 |
上诉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荣波、陈惠萍、陈惠霞、陈惠英、陈惠娟、庞萍、陈子劲、陈荣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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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68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民政局 当事人- 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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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685号陈荣坚:上诉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广州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荣波、陈惠萍、陈惠霞、陈惠英、陈惠娟、庞萍、陈子劲、陈荣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3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80元,均退回上诉人广东佳乐置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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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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