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存续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65

    法律诉讼5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杨耀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鲍迎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4

    黄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林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刘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赵光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伟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6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施庆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2)苏0591民初15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施庆风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施庆风:本院受理(2022)苏0591民初151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施庆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59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庆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3000元,并偿付截至2022年5月19日的利息537.55元、罚息(含复利)1544.97元,以及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37%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施庆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保全费288元,合计758元,由被告施庆风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2-06-09
    2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苏0591民初70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周晓峰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周晓峰: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709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709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113926.88元,及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6401.25元、罚息(含复利)2722.69元,以及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周晓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4042元,由被告周晓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12-06
    3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钱建国 收起

    ... 展开
    (2021)苏0591民初51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钱建国 收起

    ... 展开

    钱建国:本院受理的(2021)苏0591民初514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钱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4523.18元,及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8182.08元、罚息(含复利)25110.32元,以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复利(金额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二、被告钱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2341元,保全费1647元,合计3988元,由被告钱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11-15
    4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王伟龙 收起

    ... 展开
    (2021)苏0591民初5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王伟龙 收起

    ... 展开

    王伟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王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91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50163.96元,及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13733.33元、罚息(含复利)19326.68元,以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复利(该金额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二、被告王伟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2757元,保全费1925元,合计4682元,由被告王伟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11-15
    5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陆菊根 收起

    ... 展开
    (2021)苏0591民初7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陆菊根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陆菊根: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73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陆菊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菊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76345.36元,及至2021年10月12日的利息14897.38元、罚息(含复利)46576.08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复利(上述金额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陆菊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2元,保全费2154元,合计8356元,由被告陆菊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21-11-03
    6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潘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苏0591民初63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潘冬琴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潘冬琴: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637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潘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637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冬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5579.82元,并偿付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利息1591.67元、罚息(含复利)11923.01元,以及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潘冬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保全费1061元,合计352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111元,由被告潘冬琴负担3418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10-21
    7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陈校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苏0591民初4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陈校兵 收起

    ... 展开

    陈校兵: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464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陈校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校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0500元,并偿付截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2476.09元、罚息24337.35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5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8.009%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陈校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支出5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496元,由被告陈校兵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4-09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校兵 收起

    ... 展开
    (2020)苏0591民初4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校兵: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4649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校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5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3月22日的利息2476.09元、罚息2309.59元及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177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20-08-21
    9

    原告丁东明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赵和英、郑琦、郑樱花、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七彩果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苏0591民初734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丁东明 被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赵和英 郑琦 郑樱花 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七彩果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赵和英、郑琦、郑樱花、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七彩果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东明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赵和英、郑琦、郑樱花、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七彩果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05-06
    10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曹士刚、王静、苏州乐格力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苏0591民初96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乐格力雅贸易有限公司 曹士刚 王静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乐格力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6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曹士刚、王静、苏州乐格力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03-2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