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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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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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执异1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 被告- 张成书 王龙 王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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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执异68号申请人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并依法作出本院(2021)黔03执异15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变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执保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为:冻结仁怀市人民政府应退还给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垫付的土地购置费及其他有关款项1179.56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执行二庭领取(联系人:李卿;联系电话:27637115),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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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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